厦门市企业赴境外上市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时间:2022-06-02 14:59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特制定本指南。

  一、制订依据

  《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11号)。

  二、奖励对象

  申请境外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其上市主体须是注册地在厦门市、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或通过将厦门市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融资,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且税收缴纳主要来源于本市注册企业。

  三、申请事项

  (一)境外上市受理奖励

  1.根据厦府规〔2021〕11号文件规定,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对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申报境外上市受理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企业赴境外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

  (2)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企业上市受理通知或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包含股权关系证明的招股说明书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境外上市融资奖励

  1.根据厦府规〔2021〕11号文件规定,企业依法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的40%(含)在本市投资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2.在本市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市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在厦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以工商变更注册资本金为准);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4)购买或投资本市企业股权。

  3.企业依法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2年内,可申请上市融资奖励。募集资金较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申请延长1年。

  4.申报境外上市融资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企业赴境外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

  (2)境外首发融资或再融资需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上市或再融资的有关文件,以及包含股权关系证明的招股说明书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以及在本市的募投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同期实缴证明材料;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四、申请程序及审核拨付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120.41.36.6:8888/login.jsp),按系统要求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2.通过线上审核后,申报企业须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13层1309室,收件人:市上市办,联系电话:0592-2853829。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资金拨付

  企业赴境外上市扶持资金由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办理时限

  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企业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行为,一经核实,将停止企业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奖励资金将予以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本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规〔2021〕11号文件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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