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三明、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办公室,龙岩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23〕2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福建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是落实、落细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分类评级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围绕法人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发展、风险防控、监管评价和党建引领等六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分类评级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分类评级报告。
第二章 分类评级指标与评分标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总分为100分(不计加分项),详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评分表》(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总得分由表中逐项指标得分相加而得。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分为三个等次:总得分85分(含)以上的为A等次,60(含)至85分的为B等次,60分以下的为C等次。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对分类评级指标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在行业自律执行情况、业务创新、表彰奖励和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分类评级时可适当加分,加分条件和标准详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评分表》(附件1)。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分类评级结果不得为A等次:
(一)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二)发生单笔金额达到净资产10%(含)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
(三)在分类评级年度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分类评级结果为C等次:
(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催收、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擅自扩大融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
(三)向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禁止投向的领域发放贷款的;
(四)公司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违法经营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未经批准开展或变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或超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的;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
(七)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八)恶意抽逃注册资本金,或者通过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直接或者间接发放信用贷款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九)逃避、拒绝、阻碍监管工作,对监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不参加分类评级、未按要求提交参审材料或提交虚假数据信息和参审材料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十二)通过个人账户、非放贷专户或者现金形式发放和回收贷款、收取利息的;
(十三)向客户收取的包括贷款利息、担保费、中介费等在内的融资成本费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空壳、失联或连续6个月未开展放贷业务的;
(十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评为C等次的。
第三章 分类评级工作程序
第十条 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参加分类评级。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由公司自评、县级初评、市级复核和省级审定等环节组成。
(一)公司自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本办法开展自评。填写《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评分表》(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2),并编制分类评级情况报告书(具体要求见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所属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二)县级初评。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小额贷款公司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投诉举报及外部舆情等情况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评级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情况报告,填写《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评分表》(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情况汇总表》(附件4)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2)和分类评级情况报告书(电子版)一并报送。
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辖内小额贷款行业年度监管工作情况、分类评级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得分与建议分类评级等次、相关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后续分类监管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三)市级复核。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辖区内上报的分类评级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报送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进行核实,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情况报告(要求同上),填写《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评分表》(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情况汇总表》(附件4)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2,纸质版)和分类评级情况报告书(电子版)一并报送。
(四)省级审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上报的分类评级材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得分进行审核,并将分类评级结果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小额贷款公司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复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申请开展复核。公示期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官网正式公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分类评级结果公布后,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分类评级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原分类评级得分与等次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小额贷款公司原分类评级等次,视情节予以降档处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分类评级工作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市、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分类评级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归集工作。
第四章 分类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运用机制,将分类评级结果作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制定监管计划、有效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充分发挥分类评级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五条 分类评级结果为A等次的小额贷款公司列入低风险机构名单,市、县两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可在每三年至少完成一轮全面检查的前提下,适度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分类评级结果为B等次的小额贷款公司列入中风险机构名单,市、县两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化解风险。
分类评级结果为C等次的小额贷款公司列入高风险机构名单,市、县两级小额贷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重点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出具监管意见,加大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有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分类评级结果为A等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将经营区域扩大至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或通过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适度对外融资。
第十七条 已获批将经营区域拓展至全省范围或已获批对外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若未能在最近一次分类评级中取得A等次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应及时撤销其拓展经营区域或对外融资的资格。相关资格撤销后,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新增开展跨区域小额贷款业务,也不得新增对外融资,但此前已开展的跨区域业务或已完成的对外融资项目可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至合同到期为止,不得展期。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分类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闽经贸中小〔2012〕2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