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航运金融创新发展,加快金融与航运融合,推动我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信件、传真等方式于2022年12月12日前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jrb_jgc@xm.gov.cn
邮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19楼(备注:航运金融征求意见)
传真:0592-2660960
附件: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航运产业是厦门的重要经济支撑,航运金融属于航运支持性服务业。为提高我市航运金融服务水平与港口航运业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学习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着手梳理福建省及厦门市本地相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同时学习借鉴天津、深圳、上海、宁波、青岛、大连、广州、珠海等8个沿海地区先进经验做法,着手起草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文件,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梳理现有材料。对《厦门市航运金融发展报告》中的建议与对策内容重新进行梳理,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初稿。
(二)学习现有政策。收集福建省和我市近三年出台的与航运金融相关的政策文件,涉及航运、港口、供应链、海洋经济、金融、人才等政策,整理天津、深圳、上海、宁波、青岛、大连、广州、珠海等地与航运金融发展相关的政策文件共61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完善、充实并细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向银行、租赁机构、船企、货代公司、造船厂、保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市直单位、各区(管委会)等46家机构和单位通过召开会议、现场坐谈、电话拜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吸收至《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当中。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七个部分,共十一条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增强增信服务。鼓励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给予一定奖励。设立航运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融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二)加大新增船舶运力金融支持力度。对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外市购置符合一定条件的船舶,每年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补助。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补助标准参照贷款补助标准执行。
(三)加快发展航运保险。对来厦保险机构给予落户奖励,对保险机构开展航运保险业务给予补贴,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探索组建航运保险共同体。
(四)鼓励租赁机构扩大航运业务规模。对船舶、港机港电设备类融资租赁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不作限制。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租赁机构给予一定业务补助,引导其开展船舶租赁业务。
(五)支持租赁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租赁机构给予落户、增资和购租房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租赁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上市相关扶持政策。
(六)提升航运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引导航运企业提升直接融资比重,为企业提供上市、发债指导服务以及相关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并进行奖励等。
(七)支持航运产业基金发展。鼓励在厦设立航运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予以一定比例出资。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基金可以申请享受厦门市、区相关扶持政策。利用我市“信易贷”“产融云”等线上平台,拓宽资本与航运企业对接渠道。
(八)推动航运结算便利化。鼓励各家银行提供形式多样的航运业在线结算服务,设立或引入航运服务第三方平台,鼓励各家银行为交船资金提供托管服务。
(九)培育和引进航运金融人才。加大对相关院校涉航运学科与金融学科融合支持力度,推进人才订单式培养模式,大力引进航运金融人才,对人才奖励扶持。
(十)支持航运金融产品、服务与技术创新。实施非禁即入指导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及人员表彰和奖励。发挥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作用、探索组建融资租赁专业法庭和调解委员会等。推动港口碳中和、航线碳中和等航运碳金融交易。
(十一)改善营商环境。优化船舶登记业务,研究出台航运金融配套政策,设立商事秘书服务公司,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会,建立航运企业白名单制度,加大航运类项目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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