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上市协调服务指南
时间:2022-04-13 15:33

  一、制订依据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措施》)第三条,制定本服务指南。

  二、服务对象

  申请《措施》中上市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在厦注册的福建省、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或已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

  境内上市挂牌企业其上市挂牌主体须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境外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须是注册地在厦门市、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或通过将厦门市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且税收缴纳主要来源于我市注册企业。

 

  三、服务事项及流程

  (一)企业需要市相关部门出具合规证明,可直接向其提出办理申请;如本市或异地相关部门提出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出具协调函,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根据企业申请,经核实后,向该部门出具协调函。

  (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协助解决的,可直接联系该单位企业上市协调服务工作联络员(附表)。联络员应做好部门内部协调工作,协助企业对接本单位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业务处室应及时联系企业,一次性告知本单位的办事程序、申报所需材料及要求。企业需区级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可直接联系区政府(管委会)上市办协调解决。

  (三)涉及重大事项无法解决或所涉问题跨多个单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向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反映,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提出意见建议,会商相关单位解决或提交上级研究解决。

 

  四、申请事项

  (一)申请材料

  1.协调请示函。企业可注册登录厦门市企业上市服务云平台(https://xiamen.preipo.org.cn/),通过首页“协调函”板块自动生成协调请示函;

  2.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全程跟踪办理情况,督促相关单位限时办结。

  (三)有关证明核查内容及出具形式

  1.上市后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可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说明);

  2.上市后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曾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可按规定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说明)。

  本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规〔2021〕11号文件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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